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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信使业务服务使用协议


1. 客户可在铁通各营业厅或各代理、代办点办理电话信使业务,也可通过网络远程办理。详见浙江铁通业务通告。

2. 客户办理业务时,需在登记表中加盖行政公章,客户名称与所盖公章必须一致。经办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。

3. 客户需按铁通公司要求填写登记表中各栏目,所填写的内容必须详实并清楚准确。客户原登记的资料如有变更,须办理相关资料的更改手续。

4. 因电信业务发展与电信技术需要,为确保服务质量,铁通公司保留对业务服务功能做出调整的权利。因此一旦影响到客户使用时,会提前通知客户。客户有权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,但需办理相关手续。

5. 客户可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本业务有关费用。选择后付费方式的,客户须与铁通公司签订协议,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本业务的有关费用。

6. 电话信使业务的通信费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0:00至本月末日24:00,月功能使用费按自然月计。如有变动,以浙江铁通发布业务通告为准。

7. 后付费客户的通信费及月功能费按铁通现行缴费办法执行,即上个计费周期产生的通信费用都可在次月1日起的一个月内任何一天缴纳,月底没有付清的,即视为逾期交付,月功能费当月计收。

8. 预付费客户的通信费在预付费账户中即时扣除,月功能费将在每个计费周期后第一天扣除。

9. 业务资费标准详见铁通公司业务通告。

10. 电话信使业务的通话账单可在客户端查询。

11. 采用后付费方式的客户应按时足额交清通信费,逾期交付的,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款日止,客户应每天按所欠费用款额的3‰向铁通公司支付违约金。逾期30日未交付,经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的,铁通公司有权暂停服务,月功能费和违约金照收;暂停服务后60日内客户仍未补交的,铁通公司在通知客户后可终止服务。铁通公司有权继续追邀客户所欠费用(含违约金)。

12. 采用预付费方式的客户如预付费账户中余额不足时,铁通公司将暂停其使用电话信使业务。

13. 客户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话信使用户号码和密码。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。

14. 客户不得利用电话信使业务从事非法活动,不得干扰或扰乱网络服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铁通有权取消对客户电话信使业务的服务:(1)利用电话信使业务作恶意呼叫特殊号码,如:110、119、12345等;(2)利用电话信使业务传输非法的、淫秽色情的、侮辱或诽谤他人的信息等。

15. 铁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《电信业务服务质量标准》为客户服务,接受客户服务质量的监督,根据客户需要,从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客户,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,自觉改善服务工作。

16. 对于应通知客户的事项,铁通公司采取电话语音、广播、电视、公开张贴、信函、报纸或网络等方式进行通告。信函通知寄出后(以邮戳为准)48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,其它方式的通知于通知发出后24小时视为客户已收到。若客户对业务通告或业务变更有异议,须在通告发出一个月内与铁通协商,否则视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。

17. 客户在交清所有通信费用后可办理取消或过户手续,本协议相应终止。

18. 未尽事宜,双方可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或对本协议之规定发生争议时,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19. 本协议一式三份,电话信使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,若有不符以本协议为准。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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